【以案释法】丈夫直播打赏的87万颗“钻石”,妻子能要回来吗?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5-15 20:25 1

摘要:随着网络直播的爆火,打赏乱象也频频发生。其中掺杂“感情”的打赏行为能否算作赠与?若已婚人士为讨主播欢心进行巨额打赏,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马尾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随着网络直播的爆火,打赏乱象也频频发生。其中掺杂“感情”的打赏行为能否算作赠与?若已婚人士为讨主播欢心进行巨额打赏,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马尾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林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2024年4月,林某通过直播平台认识某舞蹈主播刘某,并为其直播打赏。而后两人添加为微信好友,一直保持着频繁的联系,聊天措辞暧昧。

在此期间,林某通过直播平台向刘某打赏合计870586钻石(1元人民币可得10钻石),其中刘某与直播平台的打赏分成比例为各50%,刘某分得435293钻石,价值43529.3元。

林某的妻子遂向马尾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直播平台返还打赏钱款。

马尾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林某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且合法有效。直播平台是提供内容浏览和搜索、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平台服务的提供者,林某通过账号使用平台提供的包括观看直播、进行充值打赏等各项网络服务,林某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直播平台进行充值及打赏是基于其自身意思表示的一种消费行为,因此,林某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刘某与林某之间形成了依托直播平台的赠与合同关系。林某通过充值购买平台虚拟货币并兑换虚拟礼物,再使用虚拟礼物向刘某进行打赏。林某打赏的虚拟礼物是刘某与直播平台进行结算分成的依据,使得刘某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双方之间符合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法律特征,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最后,超出主播与平台用户正常的互动交流范畴的赠与行为无效。林某与刘某互加微信号后保持长期持续不断联系,文字聊天言语亲密,用词暧昧,且有视频聊天行为。刘某带有不当图利目的与林某持续联系且欲与林某发展进一步关系,林某亦是因欲与刘某发展进一步关系对刘某进行打赏。双方之间的互动、打赏行为已明显超出主播与平台用户正常的互动交流范畴,打赏数额也超出家庭日常文化娱乐消费所需,该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合法权益,有违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观念,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合同无效。因此,李某作为林某配偶有权要求刘某返还受赠与的款项。

马尾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应返还添加微信期间林某打赏的钱款43529.3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主播与平台用户之间并不存在增值服务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因主播的直播内容、表演方式、直播时长、是否及如何与用户互动等,均不受用户的意思拘束;用户是否观看、是否打赏、何时打赏、打赏金额全凭自愿,亦不受主播的意思拘束;用户因打赏的道具特效、主播感谢、他人羡慕而获得的精神满足感,与其打赏行为亦不具有对价关系。主播在此情况下获得的打赏分成,可认定为平台用户对主播的赠与,双方之间符合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法律特征。

当主播带有不当图利目的以发展进一步关系诱导用户巨额打赏,明显超出主播与用户正常互动交流界限,打赏数额超出家庭日常文化娱乐消费所需的,侵害夫妻另一方共同财产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用户的赠与行为无效,主播应返还相应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来源:平安福州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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