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4月9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陕西咸阳检方办理的“查无此人”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冒名登记婚姻效力如何,当事人为何哭笑不得;欲知其中的缘由,还须从陈小强结婚说起。
2025年4月9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陕西咸阳检方办理的“查无此人”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冒名登记婚姻效力如何,当事人为何哭笑不得;欲知其中的缘由,还须从陈小强结婚说起。
陈小强是陕西咸阳人,年近50的他被一场离不了的婚折磨了16年;提起这件事,陈小强百感交集,哭笑不得、心都死了。困扰陈小强是他的妻子杨燕,还是另有隐情,还要从2004年说起。
陈小强脊柱畸形,身体有残疾,他原本没敢奢求婚姻;2004年底,远方的一位亲戚给他介绍了一个打工时认识的20岁女青年,名叫杨燕。
那姑娘比他小10岁,长得也挺漂亮,陈小强对这门婚事既满意,又诧异;杨燕向他“如实”诉说了孤苦伶仃的身世与愿意结婚的原因,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杨燕从小没有母亲,她爸找了一个二婚,跟奶奶一起生活;奶奶离世后,她就开始在外打工,陈小强作为咸阳国棉一厂的子弟,经济状况比她农村老家好。
快速办理了婚姻登记后,因为杨燕没有亲属,陈小强又有残疾,就没有举办婚礼;小两口与陈小强的父母在一起生活,新婚燕尔也不乏一些美好的回忆。
结婚后不久,夫妻二人在咸阳市开了一间酒吧,杨燕边收钱,边当老板挺高兴的;回家晚了,杨燕还把饭做好,端过去,……。
然而,幸福的生活总是短暂的:酒吧经营了半年时间,那个地方拆迁了;老板当不成还赔上了积蓄,杨燕有些懊恼。
酒吧关闭后,杨燕找了一份推销员的工作,经常出差;有时,陈小强还帮买车票,送她去火车站,……
2007年初的一个下午,杨燕从抽屉里取出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四五百元现金,带着行李离开了陈家;陈小强便找到了妻子打工的单位,被告知她已经辞职了。
陈小强找到了当初给他介绍对象的远方亲戚,对方也没有杨燕的消息;妻子像人间蒸发一样,陈小强反过味儿来,她进城后既看不上家里的条件,也看不上他这人了。
杨燕能去哪儿呢?强扭的瓜不甜,如果提离婚,陈小强也不会勉强。于是陈小强按照结婚证上的地址去了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哑柏镇某村;村民们表示,村里没有杨燕这个人,看照片也都不认识。
这次失望而归后,陈小强还是不甘心,他几乎每年都会去周至县几次;在街上,能偶遇杨燕,……
妻子走后的日子很难熬,陈小强整个人一蹶不振;陈家的状况也发生了变化,父母因为儿媳离家出走,精神受了很大打击,先后病倒了。
时光流逝,一晃过去了8年,转眼到了2015年,陈家因病致贫;陈小强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低保和廉租房,一个难题摆在面前:
精准扶贫对象,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整体的经济状况是核查的一般条件,杨燕作为他的妻子肯定是重点核查对象之一。
2016年4月,陈小强以感情不和、分居超过两年为由,向法院起诉与杨燕离婚,却被告知了一个可怕的真相;法院从公安机关查询得知,周至县哑柏镇某村根本就不存在杨燕这个人。
没有明确的被告,经法官释法后,陈小强撤回了离婚诉讼;法院无法解决离婚纠纷,陈小强想,是不是可以找民政局来把婚姻撤销了?
查阅了婚姻登记相关的资料和各方面的规定,民政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主动撤销婚姻登记只有一种情形,即:受胁迫,像陈小强这种虚假婚姻登记不属于法定撤销的情形。
2016年10月,陈小强再次来到了法院,他请求法院判决民政局撤销与杨燕的婚姻关系;陈小强以为胜诉有望时,一盆凉水又浇到了他的头上:
登记结婚是在2005年,到2016年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最长的5年的起诉期限;起诉被驳回,陈小强觉得依靠法律途径解除自己这段婚姻关系的希望已成了泡影。
在他最需要帮助的时候,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向陈小强伸出了援手;因为特别了解他的情况,街道办给他“特事特办”了低保和廉租房,解了陈家的燃眉之急。
随着年纪越来越大,陈小强恢复单身的意愿再度迫切起来,2023年初,他想把个人财产留给自己的妹妹;街道办事处为他主动联系了法律援助律师:
检察机关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民政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查无此人”的婚姻难题最终得以破解。
2023年10月19日,对陈小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日子;为了便于陈小强无效婚姻案的快速解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大家一致的认识是,帮助老百姓解决疑难问题,陈小强听了长舒了一口气;2024年7月24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还提供了5000元司法救助金,陈小强对未来的日子满是憧憬。
“查无此人”的司法破局
有人或许追问,倘若没有上述“意见”,陈小强无效婚姻能走出困局吗?此为无效行政行为讨论的话题,如:无效婚姻是否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讨论无效行政行为,对推动法治中国进程有重要意义。
一般而言,无效法律行为可分为两类,分别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行政行为;其中,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在民法典中,总则编规定了一般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而在婚姻家庭编规定了无效婚姻,如: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三类婚姻无效。
由于多数法律人没有认识到民法典总则编对分则编适用的指导意义,无效婚姻难以通过民事诉讼“破局”,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为何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规定为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在作者看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就是无效婚姻;对婚姻当事人而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便是无效婚姻;但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多数司法人员不能作出类推解释,如:陈小强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以没有明确的被告“动员”他撤回离婚诉讼请求。
有人或许追问,类似隐瞒身份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究竟如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多数隐瞒身份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前款如:冒名登记结婚无效,后者如:隐瞒身份实施欺诈构成诈骗等。
目前,法院对隐瞒身份实施欺诈的线索一般移送公安机关;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法院对陈小强类似情形也可以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而追究“杨燕”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陈小强向当地的民政局,或者法院提出撤销婚姻关系是否“于法有据”?体系解释行政行为,冒名登记结婚应当予以撤销。
一方面,多数行政行为规范的仍是民事法律行为,如:“税法”“土地管理法”等;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适用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如:民法典被认为是“生活百科全书”: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据此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为了减少法院压力,“最高法”作出司法解释,限制了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在作者看来,上述司法解释没有较好地体现“司法为民”宗旨,目前诸如征地拆迁案件不断上访,与该解释有重要关联;非为公共利益的征地拆迁行为应评价为无效行政行为,如:为私人企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推理的方法为:凡征地拆迁,其目的须为公共公利,“依据”包括宪法、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规定;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所说的“依据”究竟指的是什么?
在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多数法律人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依据”。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所说的“依据”依法,包括事实和法律。
将上述结论“切入”冒名登记结婚,民政部门接受冒名人登记结婚没有事实依据;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冒名登记结婚无效。从履行职责的角度分析,民政部门对无效登记结婚,有权,还有责任撤销。
有人或许要问,当地民政部门为何不依陈小强的申请撤销冒名登记婚姻?除了工作人员的法律认识外,在作者看来,与地方民政部门地位“下降”也有重要关联,如:根据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地方民政部门属于行政机关,目前其地位可能低于社会保障等部门。
无效法律行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多数人据此也可以得出结论,对“查无此人”中陈小强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不应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但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无效行政行为认定的法治意义
行政裁定可以上诉,陈小强倘若上诉又可能引发上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合法性的争论,如:有人提出合宪性审查等;多数人据此还可以得出结论,全社会讨论无效行政行为,对推动法治中国进程有重要意义,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详细分析。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