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团队律师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专项研究,最后的结论是: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现有技术抗辩”是个独立的抗辩,不受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前提。但是,也有部分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现有技术抗辩”,必须以被诉的技术方案,已经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前
“现有技术抗辩”,须以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为前提吗?
专利侵权案件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要以被诉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前提?
对于这个看似基本的问题,实际上,不同的律师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实践中不同法官也作有不同的判决,他们之间也都是存在分歧。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团队律师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专项研究,最后的结论是: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现有技术抗辩”是个独立的抗辩,不受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前提。但是,也有部分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现有技术抗辩”,必须以被诉的技术方案,已经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前提条件。
而且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之所以不少人认为“现有技术抗辩”中,被诉的技术方案,应当以落入涉案专利的前提,实际上是对法条的误解或者是对法条进行了曲解。
《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提到了“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于是很多人,甚至很多律师或法官,就把这所谓的“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等于成“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而把它理解成“现有技术抗辩”的前提了!
但是,实际上这样理解,明显是错误的!——“被诉落入”不等于“落入”!“被诉落入”实际是指: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认为或者请求认定“落入”,并不是“实际落入”,更加不是“被告承认落入”!
因此,“现有技术抗辩”也不必以“被诉的技术方案,实际落入或被告承认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前提!
失之毫厘,谬之千里!作为专业的律师,不可不察也!
作者:赵建刚律师
2025年04月10日记
专利铁骑律师团队
赵建刚律师,是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的专利法律部主任、资深专利律师、资深专利代理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基地”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专利代理师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国法律年鉴》优秀专业专利律师。
赵建刚律师从事专利业务15年,撰写专利案件2000余件,代理的专利诉讼、无效案件上百件。
来源:百科技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