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总包方电建湖北公司在分包合同约定"收到业主款后支付"的背靠背条款。施工完成后业主未付款,总包方以该条款拒付工程款。经查总包方已通过诉讼向业主主张过权利。
1.最高院案例: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与十一冶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1案情简介
总包方电建湖北公司在分包合同约定"收到业主款后支付"的背靠背条款。施工完成后业主未付款,总包方以该条款拒付工程款。经查总包方已通过诉讼向业主主张过权利。
1.2裁判要旨
背靠背条款系附条件约定,合法有效但存在限制:①总包方需举证证明积极行使权利;②不得恶意拖延结算;③付款方式不得显失公平。总包方通过诉讼主张工程款的行为属于积极履约。
1.3管理建议
①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条件成就的标准;②建立业主付款动态核查机制;③总包方应定期发送催款函件并保存证据;④分包方应在合同中设定最长付款期限。
2.人民法院案例:无锡波汇光电科技与四川雷克斯智慧科技买卖合同纠纷案
2.1案情简介
买卖合同中约定"甲方收到总承包款后同比例支付",供应商施工完毕4年后甲方仍以未收到总包款拒付。法院认定合理宽限期应结合工程验收时间确定。
2.2裁判要旨
背靠背条款不应理解为无限期待定条款:①合理期限过后的付款义务不受该条款限制;②实际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视为条件成就;③适用行业平均回款周期判断宽限期。
2.3管理建议
①建立分级付款时间节点管理制度;②在背靠背条款中增设"最长等待期限";③供应商应定期发函主张权利以中断时效;④关联实际施工进度与付款里程碑。
3.最高院案例:中国建筑一局集团与沈阳祺越市政工程合同纠纷案
3.1案情简介
总包与分包约定工程款按业主支付进度付款。总包怠于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分包工程竣工五年未完成结算审计。
3.2裁判要旨
总包方未通过诉讼/仲裁主张权利构成消极不作为。根据合同法45条,视为条件已成就的三种情形:①故意不收取工程款;②拒绝竣工验收;③拖延结算审计。
3.3管理建议
①分包合同应约定反向违约金机制;②建立联合收款管理制度;③总包方每季度需提交业主催款报告;④分包方保留代位求偿的权利。
4.最高院案例:上海绿地建设集团与盐城蒙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4.1案情简介
质保金返还约定与业主付款挂钩,业主明示不再返还质保金。法院认定背靠背条款因履行不能而失效。
4.2裁判要旨
背靠背条款终止的情形包括:①实质履行不能(如业主破产);②合同目的已变更;③支付条件处于永久停滞状态。此时应认定条件不成就条款失效。
4.3管理建议
①设立风险触发事件终止机制;②在合同中预设替代付款方案;③定期评估业主履约能力;④办理资金共管账户作为补充保障。
5.最高院案例:金塔万晟光电与华东电力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5.1案情简介
非法转包导致背靠背条款被认定无效。业主直接指定分包、干预定价,总包方未重新签订公平合同。
5.2裁判要旨
背靠背条款适用三原则:①不得改变合同相对性;②不得转嫁非法经营风险;③不得违反工程价款法定计算规则。存在非法转包时条款自始无效。
5.3管理建议
①严控工程分包的合规性审查;②建立条款法律风险评估制度;③完善分包工程定价审计流程;④定期开展合同条款合规性体检。
通用管理建议[锦鲤到来]
(一)条款设计层面
1.构建"背靠背+补充保障"复合机制,设置最高等待期限与最低支付比例
2.明确条款适用边界,排除业主破产等不可抗力因素
3.设计阶梯式违约金制度,约束双方积极履约行为
(二)履约管理层面
4.建立"双台账"管理制度(业主付款台账+分包支付台账)
5.定期发送工程款催收函件,完整保存书面沟通记录
6.每季度制作业主财务评估报告,实行动态风险预警
(三)争议解决层面
7.约定涉诉时同步起诉业主的联合诉讼机制
8.设立专门保全账户应对可能发生的支付阻断
9.建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即时申报制度
(四)风险防范层面
10.禁止将非法转包风险通过合同条款转嫁
11.定期审查关联合同条款的体系协调性
12.推行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等创新保障措施
来源:鹏哥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