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居里的“工作室”(下):调取App身份信息,为中老年人挽损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4-03 12:53 1

摘要:2025年4月2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四川广元警方侦查的“民居里的‘工作室’(下)”,引发了社会关注,如:调取“某医疗”APP真实身份信息可为中老人挽损;欲知其中的“奥妙”,还得从嫌疑人间关系和供述说起。

2025年4月2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四川广元警方侦查的“民居里的‘工作室’(下)”,引发了社会关注,如:调取“某医疗”APP真实身份信息可为中老人挽损;欲知其中的“奥妙”,还得从嫌疑人间关系和供述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电信网络诈骗的民事责任

在昨天的节目中讲到,经过侦查查明,以民居里的工作室形式传销“某医疗”APP的所谓理财产品在全国有很多。该款APP已经有5万多名会员,涉案金额近10亿元;其中,广元市就有近1300人注册,涉案金额达216万余元。

为了防止更多的人上当受骗,警方决定先在国内开展收网行动。2023年9月22日,警方在“某医疗”广元工作室中抓获了耿某金、赵某国、耿某琴、周某君;其中,工作室主要成员的关系为,耿某金是总负责人,耿某琴是他的姐姐、赵某国是他的姐夫,周某军是他们的朋友。

但耿某金极力否认“某医疗”APP是仿冒的。主要理由包括:一是,耿某金筹建“某医疗”广元工作室前,受唐志宇邀请到那家医疗企业参观、考察过;二是,收到上线人员邮寄来的各种宣传材料和授权书。

“某医疗”广元工作室主要人员到案后,他们还如实供述了工作室壮大,或者扩张的经过。主要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团队长对三代以内会员的投资额可获得相应比例的提成;二是,邀请团队长免费到马来西亚参观游学,之后,“某医疗”APP吸收会员与投资更加迅猛。

耿某金等人到案后,广元警方在吉林长春还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温某,他受邀在网络会议中假扮“某医疗”首席运营官或者讲师给会员讲课;此后,广元警方在广东、福建、湖南、辽宁等省份还抓获了30多名参与跑分洗钱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被另案处理。

对于其他省份的涉及“某医疗”APP的传销窝点,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同步收网行动。经公安部经侦局批准,该案成功发起集群战役,全国共立案61起,打掉传销犯罪团伙61个;国内的传销团伙和跑分洗钱团伙被打掉了,“某医疗”APP也被下线。

2024年8月26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期间,耿某金等人辩称不知道“某医疗”APP是仿冒,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进行传销。

10月17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耿某金、耿某琴、赵某国、周某军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年9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缓刑两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8万元到5万元。

一审判决后,几名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有人或许追问,民居里的“工作室”中的被告人究竟构成何罪?地方司法机关为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共犯认定的依据是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为共同犯罪后,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也是本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民居里的“工作室”中的法官认为被告人耿某金等是从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耿某金等人辩称,授权委托书有编号,有红色的印章;没有授权委托书,他们也不会去开什么工作室。有人或许追问,法院为何还认为耿某金等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作者看来,其中的缘由,包括对故意犯罪认定和对本罪的认识。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故意犯罪的概念,但学者将本条归纳,或者分解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其中,间接故意的概念,直接“插入”了过失犯罪中的“片段”文字,即:“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例如:法考辅导用书对间接故意的定义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其中,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刑法第十五条的表述。

间接故意引用过失犯罪的片段的结果之一为,刑法理论中的“工具犯”无法认定,如:耿某金等人显然是诈骗主犯所利用工具;有人或许追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究竟是何含义呢?

在作者看来,间接故意仅反映了行为人追求犯罪目的的心理态度,是依法量刑的根据,如:根据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分则据此对故意犯罪同一档量刑规定了不同层次的刑罚幅度:

例如: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罪规定的第一档刑罚幅度为,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再如: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规定的第一档刑罚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甚至单处罚金。

尽管学者对间接故意借用了过失犯罪的描述,但司法人员不能否定现实生活中存在“工具犯”;其原因是,刑法第十四条使用了“明知”,而不是“应知”。

在作者看来,“应知”是认定过失犯罪的要素;但由于学者在定义时已混淆了故意与过失犯罪,目前多数司法解释已将“应知”类推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

就民居里的“工作室”中的主犯而言,他们涉嫌的犯罪一定是诈骗;其原因是,“某医疗”APP并没有投资的内容,而是借助投资理财的APP的审核程序实施诈骗,如:根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诈骗罪共犯的认定

有人或许追问,地方司法机关为何还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耿某金等的刑事责任?多数法律人,特别是司法人员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被告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非法牟利;司法实践以本罪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传销活动中投资应当没收:

例如:对被告人耿某金等判处的罚金不适用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参见民居里的“工作室”(上),作者不再赘述。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全国有5万多中老年人被骗投资近10亿元,司法机关如何追赃呢?对此,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有专门的规定:

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民事责任,有人或许追问,互联网服务者违反了本法哪些义务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多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处于垄断地位,少有学者对此问题作出解释,或者即使作出解释也被“封禁”;但对反电信网络诈骗却有重要意义: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下列服务:

第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多数人据此提出结论,“某医疗”APP即使设置在境外仍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多数人据此提出结论,“某医疗”APP即使是仿冒,发布者仍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

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某医疗”APP无论在何处发布,登记真实身份信息是电信网络经营者的基本义务;违反上述规定,电信网络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

多数人还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民居里的“工作室”中的“某医疗”APP仅被下线处理,不符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如:仅期待国际警务合作追赃挽损不现实。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警方为何没有寻线追踪?如:调取“某医疗”APP真实身份信息与某医疗机构究竟是否有无关联,而实际侦查措施仅是发公函询问;此为国家应设立集中、统一的侦查机构讨论的话题:

侦查机关级别较低,不少电信、网络经营者不一定理会;而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仅规定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调取App用户身份信息,为中老年人挽损

但多数人可以肯定认为,警方调取了“某医疗”APP用户身份信息,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老年人的挽损才会有切实的保障;此为本档节目的播出的法治意义之一,即:应对电信网络诈骗,本法应付诸实施。

来源:法能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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