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清明节”主题宣传活动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4-02 16:37 1

摘要:为弘扬文明新风,营造安全、文明、绿色、有序的祭扫环境,4月2日,在清明节来临之际,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到万杰路社区开展“我们的节日·清明节”主题宣传活动。

为弘扬文明新风,营造安全、文明、绿色、有序的祭扫环境,4月2日,在清明节来临之际,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到万杰路社区开展“我们的节日·清明节”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中,干警们向社区居民和沿街商铺的商户们发放《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耐心向居民们讲解文明祭祀的意义,倡导大家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文明祭祀的践行者、移风易俗的推进者、安全有序的维护者,共同度过一个安全、文明、健康的清明节。

此次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社区居民对文明祭祀的思想认识,为创建文明、祥和的社区提供了保障。下一步,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将密切联系社区,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持续推进志愿服务活动,为营造健康有序的社区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文明祭扫·法条连接

牢记消防安全

清明祭扫中,不慎将周边植被森林点燃引发火灾的现象屡屡发生,因此,要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注意用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英烈不容亵渎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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