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了解,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是根据《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确定的。该规定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于2024年联合发布(2024年第4号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规定明确,对国有公益性收藏
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近日联合发布的257家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第一批)中,江苏7家单位成功入榜,分别是:
南京图书馆
江苏省美术馆
江苏省国画院
江苏省现代美术馆(江苏省文联文艺研究所)
南京博物院
傅抱石纪念馆
扬州中国大运河博物馆
这些单位在文化传承、艺术展示、知识传播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此次入选是对其过往工作的肯定,也为未来的文化事业发展赋予了新的使命。
据了解,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是根据《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确定的。该规定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于2024年联合发布(2024年第4号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规定明确,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2009年公布的《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此次规定的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强了政策灵活性和针对性。在继续对省级及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的基础上,对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需免税进口的藏品,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牵头审核,确有必要进口的藏品可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二是新增国家文物局、外交部为免税主体,支持文物追索返还和保护。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管理。增加前置审核程序,发挥主管部门的专业性和职能作用,省级及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在进口藏品前,需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提交免税进口藏品申请,由两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强化后续监管,各级文化旅游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需加强管理,确保免税进口藏品永久收藏,且仅用于公益性活动。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实施,进一步支持了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的合理进口需求,充分发挥了主管部门专业职能作用,强化了政策风险防控,将有助于扩大优质文化供给,促进藏品收藏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支持文化强国建设。
现代快报/现代+ 记者卞唯伟 综合整理自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来源:现代快报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