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技术的高速发展,小型便携的针孔摄像头、可视门铃、隐藏监控等不断出现,在非公共场所也被广泛使用,使得被监控者暴露在“被看见”的状态之下,扰乱公民的正常生活安宁和生活秩序。近年来,有关摄像头、监控使用的违法犯罪案例不断出现。
随着技术的高速发展,小型便携的针孔摄像头、可视门铃、隐藏监控等不断出现,在非公共场所也被广泛使用,使得被监控者暴露在“被看见”的状态之下,扰乱公民的正常生活安宁和生活秩序。近年来,有关摄像头、监控使用的违法犯罪案例不断出现。
2018年4月,巫某某破译某品牌摄像头数据库,控制摄像头18万余个,并以“足不出户看世界”为名收取会员费,向用户提供实时监控画面,场所涵盖医院、家庭、养老院、实验室等,巫某某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刑罚。
2024年7月,房东张某为寻求刺激,非法进入租客王某某在丰台区承租的房间内,在卧室屋顶正对床的位置偷偷安装监控摄像头。张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刑罚。
2025年4月1日起,《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不仅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筑牢法治根基,也为公民隐私保护提供坚实保障。一起来看看《条例》的亮点吧!
01
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场所,图像采集设备需安装
为追踪犯罪行为线索、寻找失踪人员、化解交通事故纠纷、及时发现火灾等提供更为快速便捷且可视的证据,允许国家机关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有助于维护社会治安、预防打击犯罪。以下常见的公共场所区域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
1.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2.人员聚集场所:商贸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
3.交通枢纽: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
4.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
02
保障个人隐私,特定私密区域禁安装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行为。《条例》在允许安装公共摄像头的同时,也防止“过度安装”,保护好个人隐私。个人在安装使用图像采集设备时要把握使用边界,尤其针对自家使用的摄像头、可视门铃等,需注意对邻居家隐私的安全保护。
《条例》明确以下区域禁止安装摄像头:
1.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
2.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3.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
4.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5.民宿、宿舍的更衣室、公共浴室、卫生间等私密空间。
此外,《条例》第三十三条,特别针对非公共场所强调,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03
限制视频信息使用用途和公开传播,防止泄露、滥用
《条例》对于视频信息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仅限用于维护公共安全、执法办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目的。为履行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如调取监控寻找犯罪嫌疑人、排除潜在公共安全时,允许国家机关查阅、调取,但同时要求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遵守保密规定。
为了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经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其他负有监护、看护责任者可以查阅相关视频信息。查阅后,对涉及公共安全、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容,不得非法对外传播。
当视频信息依法用于公开传播时,必须对涉及的敏感信息(如人脸、车牌、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等)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04
强调网络与数据的安全保障,维护系统运行安全
《条例》通过技术和制度双重保障,实现从数据采集到存储再到使用全过程的安全与隐私保护,确保系统既能有效防范风险,又不侵害个人信息。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采取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多重技术措施,确保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
如果系统委托他人运营,必须签订安全保密协议,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加强对信息的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对于接触相关材料的工作人员,不得将信息作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留存、加工、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对视频的保存时间要求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应当予以删除,保存时间到期后应严格删除保存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05
强化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违法必追究
《条例》对违法行为严格追责,在责任主体上实行“双追责”,在责任承担形式上实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全覆盖”。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安装、改动、拆除设备;非法获取、删除、篡改、公开传播视频数据;违反系统管理规定;不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责任主体不仅仅针对违法个人,还包括违法单位,以及违法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罚款(具体金额区间根据情节而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来源:北京东城法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