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政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刚果(金)案分析(下)
终审法庭判决少数意见率先指出外国主权国家在香港法院所可得到的国家豁免是绝对的还是限制性的,是一项普通法上的问题,是法院能够而且必须决定的问题。早于1975年,香港当时的终局法院的判例已清楚显示,施行香港法律的法院要自行独立地决定该争论点,而无需咨询行政机关。相
终审法庭判决少数意见率先指出外国主权国家在香港法院所可得到的国家豁免是绝对的还是限制性的,是一项普通法上的问题,是法院能够而且必须决定的问题。早于1975年,香港当时的终局法院的判例已清楚显示,施行香港法律的法院要自行独立地决定该争论点,而无需咨询行政机关。相
在1980及1986年,Energoinvest 公司(南斯拉夫公司)与刚果(金)及其国家电力公司(Société Nationale d'Electricité)分两次签订了总额为 37,705,000 美元的贷款。这两份贷款协议都订有在国际商会仲裁院(IC
杰里米·边沁认为,财产与国家制定的法律“同生共死。在(国家的)法律出现之前,不存在财产;若废除法律,所有财产都将不复存在”(出处:[4,309])。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同这一观点。显然,市场体系的发展需要某种界定、保护和执行产权(产权法)以及交换规则(合同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