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4号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蒙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蒙古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蒙古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公告 aeo 海关总署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海关 2025-05-13 15:54 2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蒙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蒙古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蒙古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公告 aeo 海关总署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海关 2025-05-13 15:5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