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哪些挑战
数字文化产品通常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可以被无限复制、迅速传播。例如网络文学、音乐、影视及游戏等数字文化产品,均无需实物介质即可实现大量复制,并通过网络平台迅速传播。
数字文化产品通常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可以被无限复制、迅速传播。例如网络文学、音乐、影视及游戏等数字文化产品,均无需实物介质即可实现大量复制,并通过网络平台迅速传播。
元宇宙技术及其生成物作为技术尚未“封顶”的数字时代产物,其与知识产权理论缺乏前沿交流。为了回应元宇宙这一新兴技术引发的现实需求,需要在凝练概念的基础上,释明元宇宙复制行为与传统复制行为的异同,通过理论创新应对元宇宙复制行为对现行法的挑战。基于此,应强调正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