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背对背”条款,能否作为付款条件不成立的合理抗辩事由?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塑钢窗生产、安装合同》,被告将其承包的门窗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施工方式、合同价款以及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完毕,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故原告诉请被告某建筑工 建筑工程 原告 债务人 抗辩事由 塑钢窗 2025-04-11 14:37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