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担风险,收取固定收益,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事益公司与付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付某出资1300万元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均按标准获得固定投资收益,且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因此,该协议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应认定为借贷关系。事益公司未 收益 投资 利息 民间借贷 投资合作协议 2025-03-20 16:3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