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郑某甲、郑某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郑某甲系上海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火锅店经营人,被告人郑某乙系该店厨师。自2012年6月起,郑某甲指使员工回收顾客食用后的火锅汤料,过滤后提取浮油(俗称“口水油”),并将其运送至郑某甲丈夫经营的火锅店。郑某乙将“口水油”与大豆油、辣椒等按比例混合加热制成 律师 教授 食品 包头 张万军 2025-05-24 18:2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