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不得含有这些内容
《规定》要求民用机场、民用港口、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及车辆;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国际化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涉外政务服务场所;以及具有对外交往和涉外服务功能的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医疗、酒店、餐饮等场所,使用外语标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规定》要求民用机场、民用港口、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及车辆;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国际化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涉外政务服务场所;以及具有对外交往和涉外服务功能的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医疗、酒店、餐饮等场所,使用外语标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