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6号丨关于进口越南米糠和米糠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输华米糠和米糠粕应当来自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越方)批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称企业),相关企业应当具备霉菌总数、沙门氏菌、重金属等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能力。企业由越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
输华米糠和米糠粕应当来自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越方)批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称企业),相关企业应当具备霉菌总数、沙门氏菌、重金属等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能力。企业由越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
本公告中的米糠是指以糙米为原料,精制大米后的饲用副产品;米糠粕是指以米糠为原料以浸取法或预压浸取法取油后的饲用副产品。